各省级电影专资管委会办公室、各票务软件商:
为全面贯彻落实电影产业促进法,按照总局2017“电影市场整顿年”的整体工作部署,经过前期的局部试点、业务讨论和技术论证,现决定开展云售票系统实验性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的
在“13规范”框架内,影院升级换装通过电影质检所检测并在我办备案的云版本售票系统,将完整座位图、座位信息、售票交易和票房数据库上移到“云端”,并新增由云售票系统向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下称“国家数据平台”)上报渠道,以此加强影院售票系统管理,提高票务数据上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遏制影院使用插件截流票房和其它作弊工具篡改票房数据的违规行为。
同时,积极探索“纯云售票”模式下的售票业务应用机制,并对电子验票、数据安全和监管措施等进行实验,并检验技术适用性,收集实验数据,验证实施效果,积累管理经验,为下一步计算机售票系统技术规范的修订提供有力支持。
二、 实施步骤
(一)总体
1、 自2017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组织票务软件商升级换装影院云版本售票系统。
2、 自201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组织票务软件商对影院“纯云”模式下的售票系统开展实验,技术要求参照我办拟定的《云售票系统技术要求和管理方案》,每家票务软件商做“纯云模式”实验的影院数量不超过10家。
(二)分步
1、 2017年10月16日前,以《云售票系统技术要求和管理方案》为依据,各票务软件商向我办提交“云售票系统实验性应用实施计划”,说明拟采取的云售票模式及技术要点、实施对象和具体工作方案。
2、 2017年10月31日前,我办完成国家数据平台就云售票系统上报接收端的接口开发。
3、 2017年11月30日前,票务软件商完成500-900家影院云售票系统的升级换装和实验工作。
4、 2017年12月5日前,各省级专资办组织完成检查验收。
5、 2017年12月31日前,票务软件商提交《云售票系统实验性应用工作报告》,阐明实验过程,提交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并对计算机售票系统技术规范的修订提出建议。
三、 验收条件
(一) 影院完成升级换装或实验后,由票务软件商填写《云售票系统实验性应用验收登记表》,省级专资办、影院和票务软件商盖章确认,并于12月10日前填好汇总表后报送我办。
(二) 10月31日前,完成国家数据平台与各票务软件商的云售票系统的对接,并能完整接收和验证由云售票系统上报的影院信息和票房数据。
四、 工作要求
(一) 各省级专资办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所辖影院做好云售票系统的换装和实验工作,及时组织验收并在国家数据平台完成售票软件版本变更审核。各票务软件商要按有关要求,从服务影院和市场需求出发,积极开展实验性应用工作,配合国家数据平台接收接口的开发和测试工作,努力提高票务系统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 鉴于换装和实验云售票系统的影院会产生设备采购、网络运营和运维等成本,为引导和鼓励影院积极参与本次实验性应用工作,我办将就此项目予以适当补贴,即通过承建云售票系统的票务软件商进行补贴工作。补贴范围为2017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升级换装和实验云票务系统的影院,补贴标准为每换装一家影院补贴1万元,以通过我办复查合格的影院数量为准。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何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