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影院售票系统软件商、各电影票务网络代售商:
为加强电影票网络代售市场的管理,规范电影票网络代售行为,进一步做好电影票务网络代售数据的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各电影票务网络代售商(以下简称“电商”)应加强对电影票交易数据的管控,严格依据“13规范”,通过硬件数字证书与影院售票系统(或网络代售中间平台)的网络代售接口进行连接,并采取有效技术手段确保链路安全和销售数据的完整、准确。未在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下称“国家平台”)登记并取得上报编码的电商不得销售电影票。各影院不得私自提供网络代售接口。
2、 依据“13规范”,电商系统应在电影票销售交易完成后的十分钟内,将销售原始数据上报至国家平台;未能按时向国家平台上报全部原始数据的电商,应向国家平台补报自2017年1月1日以来的全部相关数据,补报工作应在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届时对于到期未能补报的电商将注销在国家平台登记的上报编码。
3、 各影院票务软件软件商应加强对影院售票系统和中间平台的网络代售接口管理,对于未在国家平台登记并取得上报编码的电商,应从2017年10月1日停止对其的接口服务。
特此通知!
电影资金办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责任编辑:王哈罗)